7月31日,國家能源集團氫能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國重1.1項目示范工程25MW混聯模組采購公開招標中標候選人公示。
標段一:
第一中標候選人為中船(邯鄲)派瑞氫能科技有限公司,投標報價5406.3萬元;
第二中標候選人為長春綠動氫能科技有限公司,投標報價4494萬元。
標段二:
第一中標候選人為鷺島氫能(廈門)科技有限公司,投標報價3560萬元;
第二中標候選人為陽光氫能科技有限公司,投標報價2232萬元。

根據招標公告,本項目為可再生能源大規模高比例發展的現實需要,基于堿性(ALK)和質子交換膜(PEM)電解水的獨特優勢,以研究“開發適應寬功率波動的低成本、高可靠、大容量ALK-PEM混聯制氫系統”為目標,突破大規模可再生能源制氫系統的長效經濟、安全運行技術瓶頸,助力我國實現氫能技術引領性發展,提升ALK-PEM混聯制氫系統的創新水平和產品質量,加快綠氫的規模化應用,有助于我國“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實現。
本次劃分為2個標段(包),其主要內容是:
標段1的招標范圍包括但不限于:
設備包括3套額定1000Nm3/h的堿性-質子交換膜混聯制氫系統及質保期內的備品備件,其中每套設備包含:1臺額定800Nm3/h堿性電解水制氫(以下簡稱ALK)電解槽,1臺額定800Nm3/h的氣液分離處理裝置,1臺堿性電解槽制氫電源(包含變壓器和整流電源),1臺額定200 Nm3/h質子交換膜電解水制氫(以下簡稱 PEM)電解槽,1臺額定200 Nm3/h氣液分離處理裝置,1臺質子交換膜電解槽制氫電源(包含變壓器和整流電源),1臺額定1000Nm3/h的氫氣純化裝置(滿足ALK+PEM20%-120%負荷運行處理氣量),其他輔助設備設施包括排氧管、電解槽散熱冷卻裝置、堿液箱、水箱、加水泵、加堿泵、電氣控制設備,變壓器和整流器之間的母線、整流器和電解槽之間的母線、及附屬設備、設施、安裝材料等,撬裝裝置包括撬體設計方案和撬體本身,備品備件廠家自備,需滿足質保期和維保期需要。
標段2的招標范圍包括但不限于:
設備包括2套額定1000Nm3/h的堿性-質子交換膜混聯制氫系統及質保期內的備品備件,其中每套設備包含:1臺額定800Nm3/h堿性電解水制氫(以下簡稱ALK)電解槽,1臺額定800Nm3/h的氣液分離處理裝置,1臺堿性電解槽制氫電源(包含變壓器和整流電源),1臺額定200 Nm3/h質子交換膜電解水制氫(以下簡稱 PEM)電解槽,1臺額定200 Nm3/h氣液分離處理裝置,1臺質子交換膜電解槽制氫電源(包含變壓器和整流電源),1臺額定1000Nm3/h的氫氣純化裝置(滿足ALK+PEM20%-120%負荷運行處理氣量),其他輔助設備設施包括排氧管、電解槽散熱冷卻裝置、堿液箱、水箱、加水泵、加堿泵、電氣控制設備,變壓器和整流器之間的母線、整流器和電解槽之間的母線、及附屬設備、設施、安裝材料等,撬裝裝置包括撬體設計方案和撬體本身,備品備件廠家自備,需滿足質保期和維保期需要。
技術服務部分包含以上設備的5年維保和出廠測試(本標段只進行1套設備的出廠測試)。同時包含但不限于制氫單元工藝包設計、制氫單元內所有設備的設計、供貨(投標人可采取單元設備形式供貨或采取單體設備形式供貨須到現場安裝調試)、指導配套設備安裝調試、其他設備及輔助工程安裝調試、試驗、交付、技術服務、運輸、售后、質保、培訓等其他相關服務。
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投標。
中標公告如下:
國家能源集團氫能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國重1.1項目示范工程25MW混聯模組采購公開招標項目中標候選人公示
項目名稱:國家能源集團氫能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國重1.1項目示范工程25MW混聯模組采購公開招標
招標編號及包號:CEZB250205785001、002
一、中標候選人情況
標段(包)編號:CEZB250205785001

標段(包)編號:CEZB250205785002

二、評標情況
評標委員會共 7 名
評標辦法:綜合評分法。
本中標候選人公示期為3天,自發布之日起計算。
三、提出異議的渠道和方式:
(1)如需詢問不中標原因請聯系項目經理:
姓名:于強 電話:01057337543
郵箱:12022135@chnenergy.com.cn
(2)如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評標結果有異議的,可提出異議:
異議時限及程序:應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內,登入國家能源招標網www.chnenergybidding.com.cn,在“用戶登錄”→“投標人”→“投標業務”→“招標異議”中提出招標異議。在提出異議時,應明確提出異議內容及異議的有關證據材料、異議訴求,以便我們盡快核實處理。
異議咨詢電話:010-58132372
(3)為規范招投標環境,維護正常招投標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及國家能源投資集團供應商失信行為管理的相關規定,投標人存在以下行為屬于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以非正常渠道干擾正常采購的失信行為,將給予“取消資格”處置,期限為1-3年。
1) 捏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
2) 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
3) 惡意誹謗,誣告或陷害競爭對手
4) 投訴前沒有提出異議,或者對未處理完畢的異議提交投訴
5) 多渠道異議、舉報、投訴、上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