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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8 來源: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政府 瀏覽數:5
7月10日,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政府印發《佛山市南海區促進加氫站建設運營及氫能源車輛運行扶持辦法》。以下為原文佛山市南海區人民
7月10日,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政府印發《佛山市南海區促進加氫站建設運營及氫能源車輛運行扶持辦法》。
以下為原文
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佛山市南海區促進加氫站建設運營及氫能源車輛運行扶持辦法的通知
南府辦〔2025〕4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直局以上單位:
《佛山市南海區促進加氫站建設運營及氫能源車輛運行扶持辦法》已經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佛山市南海區發展和改革局反映(聯系電話:86310609)。
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7月10日
佛山市南海區促進加氫站建設運營及氫能源車輛運行扶持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雙碳”戰略,加快推動綠色環保、低碳發展,助力實現區域“碳達峰、碳中和”的目標,進一步落實國家和廣東省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城市群政策,加快佛山氫能產業建設,促進我區氫能產業高質量發展,推進氫能源車輛推廣應用,加快氫能源車輛商業化進程,鼓勵加氫站建設運營,結合南海區的實際,特制定本扶持辦法。
第二條 設立南海區加氫站建設運營及氫能源車輛運行專項扶持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所需資金由區發改局編報年度預算向區財政申請。
第二章 扶持對象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扶持在南海區進行加氫站建設、運營,自用撬裝式加氫裝置運營,氫能源車輛運行及氫能源車輛相關工業用氫且符合申請條件的企業、單位或自然人。
第四條 本辦法指的加氫站是指為氫能源車輛的儲氫瓶提供充裝氫燃料服務的專門場所,包括商業化運營或公共服務用途的加氫站、加氫加油合建站、制氫加氫一體站、制氫加氫加油合建站等。
第五條 本辦法指的氫能源車輛是使用氫氣作為能源,通過燃料電池提供動力的氫燃料電池車輛,包括氫燃料電池汽車、軌道交通車輛、觀光車、叉車等。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自用撬裝式加氫裝置是指在一個或多個可移動的底座(盤)上設置的制氫裝置、儲氫裝置、增壓裝置、加注裝置、連接管線和安全設施等的總稱,其本身不具備走行功能的自營加氫設施。
第三章 申請條件
第七條 申請加氫站建設補貼、加氫站及自用撬裝式加氫裝置運營補貼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所建設運營的加氫站應符合南海區相關規劃,具備高密度、連續加氫能力,并經行政審批和南海區加氫站專家組評審通過,按國家加氫站相關標準規范建設、驗收;固定式加氫站日加氫能力不低于1000公斤;撬裝式加氫站須滿足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公斤,并符合相關安全技術規范;自用撬裝式加氫裝置需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要求;
(二)享受補貼的企業,須承諾在首筆補貼到位后,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價格標準給予符合補貼條件的氫能源車輛優惠,未按該價格標準提供加氫優惠的企業應主動返還補貼資金;根據《廣東省加快建設燃料電池汽車示范城市群行動計劃(2022-2025年)》要求,獲得財政補貼的加氫站在首筆補貼到位后5年內停止加氫服務的,應主動返還補貼資金;
(三)加氫站及自用撬裝式加氫裝置須加入廣東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城市群,并按相關規定接入廣東省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城市群綜合監管平臺(以下簡稱省監管平臺)。
第八條 申請氫能源車輛運行補貼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主體可為自然人、個體工商戶、獨立法人企業、單位,其中物流企業需取得道路運輸許可證;
(二)氫能源車輛已到南海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區推廣辦)辦理預約申請;
(三)氫能源車輛須加入廣東省燃料電池汽車示范城市群,并按相關規定接入省監管平臺,我區將通過平臺數據對車輛運行情況進行核查,無法核查或經核查不符合要求的車輛不得申請運行補貼;
(四)符合條件能享受補貼的企業、單位或自然人,所申請的氫能源車輛須在3年內累計用氫運行里程3萬公里以上,申領補貼后,如在3年內運行里程未能達到上述要求的,應主動返還補貼資金。
第四章 扶持標準
第九條 加氫站建設補貼標準
(一)加氫站建設補貼按上級相關政策要求執行。
(二)加氫站日加氫能力界定標準見附件1。
(三)申請補貼的加氫站須完成規劃報建手續、經南海區加氫站專家組驗收通過,并獲得氣瓶充裝許可證和加氫站經營許可證。同時,加氫站須在運營承諾期內,配合定期核查,保持加氫站處于正常運營狀態,加氫站壓縮機、儲氫容器、加氫機以及站控系統設備在線時長在90%以上,加氫站實際日均儲氫量超過固定儲氫能力的30%。
第十條 加氫運營扶持標準
以年度調控價格為目標,鼓勵加氫運營企業尋找性價比更優的氫氣來源,促進加氫能力的提升,加氫運營的補貼標準按照“單價標準上限”的原則,即以下補貼單價標準含省、市、區運營補貼。
(一)加氫站運營扶持。
2025年度,對于加氫價格符合廣東省燃料電池汽車應用示范城市群政策要求的加氫站,按18元/kg補貼單價標準上限給予運營企業加氫補貼。
(二)自用撬裝式加氫裝置運營扶持。
2025年度,為加快推動多種商業化場景應用,解決車輛加氫不便問題,對具有自營業務,同時符合相關安全技術規范并完成審批流程的自用撬裝式加氫裝置,按10元/kg補貼單價標準上限給予運營企業加氫補貼。
第十一條 氫能源車輛運行補貼標準
對符合本辦法的氫能源車輛給予運行補貼。具體補貼標準另行制定。
第五章 申報材料
第十二條 加氫站建設補貼由加氫站建設運營企業在獲得氣瓶充裝許可證和經營許可證后申請,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佛山市南海區加氫站建設補貼資金申請表(附件2);
(二)加氫站項目相關批準文件復印件;
(三)加氫站驗收合格證明復印件;
(四)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五)加氫站接入省監管平臺的證明材料;
(六)加氫站加氫相關設備清單、采購合同以及設備出廠合格證、***等;
(七)氣瓶充裝許可證、經營許可證;
(八)加氫站企業承諾書(附件6)。
以上材料一式4份,其中復印件需同時提供原件進行核對;材料均需加具企業公章。
第十三條 加氫站運營補貼申報包括以下材料:
(一)佛山市南海區加氫站運營補貼申請表(附件3);
(二)加氫站季度/年度加氫流水賬(含加注車輛牌號、加注日期、加注量、銷售價格、銷售***);
(三)加氫站運營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企業稅務登記證復印件(營業執照未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時提供);
(五)加氫站接入省監管平臺的證明材料;
(六)加氫站企業承諾書(附件6)。
以上材料一式3份,其中復印件需同時提供原件進行核對;材料均需加具企業公章(自用撬裝式加氫裝置運營補貼申請參考以上材料)。
第十四條 氫能源車輛運行補貼申報包括以下材料:
(一)佛山市南海區氫能源車輛運行補貼申請表(見附件4);
(二)氫能源車輛行駛證(或相關證件)復印件;
(三)已在區推廣辦進行預約申請的文件;
(四)身份證明材料:
1.企業/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復印件(企業/個體工商戶申請的需提供);
2.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申請的需提供);
(五)企業/個體工商戶稅務登記證復印件(營業執照未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時提供);
(六)企業法定代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自然人(含個體工商戶)身份證復印件;
(七)車輛接入省監管平臺的證明材料;
(八)氫燃料電池汽車、車牌、車輛識別代碼、行駛里程儀表照片。
以上材料一式3份,其中復印件需同時提供原件進行核對;材料均需加具企業(單位)公章或自然人簽名并按手印。軌道交通車輛、觀光車、叉車等的運行補貼申報,根據各自車輛類型參考本條執行。
第十五條 申請氫能源車輛運行補貼的企業、單位或自然人必須在汽車投入運行前辦理預約申請,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佛山市南海區氫能源車輛預約申請表(附件5);
(二)氫能源車輛行駛證(或相關證件)復印件;
(三)氫能源車輛燃料電池系統相關零部件生產信息等佐證材料;
(四)身份證明材料:
1.企業/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復印件(企業/個體工商戶申請的需提供);
2.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申請的需提供);
(五)企業/個體工商戶稅務登記證復印件(營業執照未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時提供);
(六)企業法定代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自然人(含個體工商戶)身份證復印件;
(七)車輛接入省監管平臺的證明材料;
(八)氫能源車輛運行承諾書(附件7)。
以上材料一式3份,其中復印件需同時提供原件進行核對;材料均需加具企業(單位)公章或自然人簽名并按手印。軌道交通車輛、觀光車、叉車等的預約申請,根據各自車輛類型參考本條執行。
第六章 申請、審核流程
第十六條 企業、單位或自然人將補貼申請(或預約申請)材料遞交到區推廣辦(地址:南海區桂城街道南新五路27號,聯系電話:86310609)。
第十七條 補貼申請(或預約申請)的提交時間如下:
(一)氫能源車輛的預約申請在氫能源車輛登記上牌后,且本政策有效期截止前提交申請材料;
(二)加氫站建設補貼在加氫站獲得氣瓶充裝許可證和經營許可證后,且本政策有效期截止前提交申請材料;
(三)加氫運營補貼原則上應于本政策有效期截止后的第3個月底前提交補貼申請材料;
(四)氫能源車輛運行補貼,在該車輛滿足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要求后,于每年的1月、4月、7月、10月提交補貼申請材料。
第十八條 氫能源車輛預約申請由區推廣辦會同區***分局***大隊對預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通過審核的車輛給予發放預約申請結果通知書;氫能源軌道交通車輛、觀光車、叉車等預約申請由區推廣辦會同相關主管部門對預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通過審核的車輛給予發放預約申請結果通知書。該預約申請結果通知書作為車輛享受本辦法扶持政策的憑證。
第十九條 加氫站建設補貼由區推廣辦聘請具備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后,聯合區住建水務局進行審核。
加氫站運營補貼、自用撬裝式加氫裝置運營補貼、氫能源車輛運行補貼由區推廣辦聘請具備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后,由區推廣辦進行審核。
第二十條 申請補貼審核結果在南海一點通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由區發改局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支付業務操作規程的要求申請撥付資金給申請人提交的開戶賬號。
第七章 資金的管理
第二十一條 專項資金由區發改局、區財政局、區住建水務局等部門按管理權限進行監管。
區發改局每年定期或不定期聯合相關部門和單位對申領本專項資金的企業、單位、自然人的資金申領情況進行核查。
第二十二條 申領專項資金的企業、單位或自然人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弄虛作假、騙取專項資金、未獲得國家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獎勵積分、定期核查不通過且未按要求整改以及未能履行承諾的企業、單位或自然人,須在收到區發改局的通知起三個月內退回已撥付的所有專項資金,并不再享受本政策相關補貼,由區發改局負責追回扶持資金。對失信企業、單位或自然人依照相關規定納入我區信用建設體系平臺進行失信懲戒。
第二十三條 對專項資金申領過程中的所有違法違規行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區發改局負責組織實施和解釋。
第二十五條 申請補貼的加氫站現場須有符合日加氫能力界定標準要求的銘牌,并提供設備出廠合格證,經南海區加氫站專家組驗收確認。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5年7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第二十七條 2021年8月13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間首次注冊登記上牌的氫能源車輛按本辦法執行;2023年1月17日前開工,且于2023年6月30日前建成驗收的加氫站申請加氫站建設補貼的,按《佛山市南海區促進加氫站建設運營及氫能源車輛運行扶持辦法(修訂)》(南府辦〔2020〕3號)執行。已按南府辦〔2022〕24號、南府辦〔2023〕12號獲得扶持資金并達到補貼上限的企業、單位或自然人,不再重復享受本政策。
附件:1.加氫站日加氫能力界定標準
2.佛山市南海區加氫站建設補貼資金申請表
3.佛山市南海區加氫站運營補貼申請表
4.佛山市南海區氫能源車輛運行補貼申請表
5.佛山市南海區氫能源車輛預約申請表
6.加氫站企業承諾書
7.氫能源車輛運行承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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