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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2 來源:貴州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瀏覽數:0
8月1日,貴州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于印發《貴州省先進制造業集群培育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文件指出,貴州省先進制造業集群重
8月1日,貴州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于印發《貴州省先進制造業集群培育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文件指出,貴州省先進制造業集群重點培育方向,能源領域包括:
1、新能源電池材料領域。重點圍繞新能源汽車、新能源電池及材料研發生產等方向。
2、先進裝備制造領域。重點圍繞航空航天、工程機械、煤礦機械、農業機械、電力裝備、智能及特色裝備等方向。
3、新能源領域。重點圍繞光伏設備、風電設備、儲能設備、氫能裝備等方向。
要求申報省先進制造業集群應具有較高綠色化發展水平。集群內能源結構合理,工業節能減碳成效明顯。資源綜合利用效率較高,圍繞大宗工業固體廢物推進減量化排放和資源化利用技術攻關。構建了較為完備的綠色制造體系,擁有一批國家級和省級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
政策如下: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于印發《貴州省先進制造業集群培育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市(州)、貴安新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現將《貴州省先進制造業集群培育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貴州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2025年7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貴州省先進制造業集群培育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培育壯大先進制造業集群的決策部署,深入貫徹國務院加快發展先進制造業集群的工作要求,全面落實省委省政府推動新型工業化的工作部署,培育打造一批特色鮮明、鏈條完整、具有較強競爭力和影響力的產業集群,促進全省新型工業化高質量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貴州省先進制造業集群(以下簡稱省先進制造業集群)是指在我省區域內,處于制造業產業鏈上緊密關聯的企業、科研院所、集群發展促進組織等,聚焦重點產業融合化、集群化、生態化發展,通過協同創新與合作共生形成的產業組織形態,實現產業鏈、供應鏈、創新鏈、人才鏈、政策鏈相互融合,具有較強的影響力和競爭力。
第三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省先進制造業集群的遴選認定和培育管理。各市(州)、貴安新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先進制造業集群的組織申報、初審推薦和培育管理。
第四條 省先進制造業集群認定遵循自愿申報原則,申報主體為各產業集群發展促進組織。對于產業聯系特別緊密的,可跨行政區域聯合申報。
集群發展促進組織是指在特定的先進制造業集群內,通過政府引導,由集群龍頭企業、社會團體、科研機構等發起成立的,服務集群建設發展的第三方法人組織,負責集群培育、建設和申報工作。
第二章 培育方向
第五條 圍繞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六大產業基地”“富礦精開”及構建現代化產業體系等決策部署,聚焦資源精深加工、新能源電池材料、先進裝備制造、醬香白酒、大數據電子信息、新能源等重點領域和紡織服裝、生態食品、健康醫藥等特色優勢領域,省先進制造業集群重點培育方向為:
(一)資源精深加工領域。重點圍繞金屬非金屬礦山開發、磷化工、煤化工、鋁及鋁加工、錳及錳加工、氟鋇化工、飾面石材、鈦及鈦加工等方向。
(二)新能源電池材料領域。重點圍繞新能源汽車、新能源電池及材料研發生產等方向。
(三)先進裝備制造領域。重點圍繞航空航天、工程機械、煤礦機械、農業機械、電力裝備、智能及特色裝備等方向。
(四)醬香白酒領域。重點圍繞白酒生產及關聯產業等方向。
(五)大數據電子信息領域。重點圍繞電子元器件、智能終端、新型顯示、算力設備等電子信息制造業方向。
(六)新能源領域。重點圍繞光伏設備、風電設備、儲能設備、氫能裝備等方向。
(七)紡織服裝領域。重點圍繞化學纖維和天然纖維、紡紗織造、印染、成品加工、產業用紡織品及配套產業等方向。
(八)生態食品領域。重點圍繞農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飲料和精制茶等方向。
(九)健康醫藥領域。重點圍繞中藥民族藥、化學藥、生物藥及醫療器械生產等方向。
第三章申報條件
第六條 申報省先進制造業集群應同時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備較強綜合實力。主導產業規模、市場占比、技術水平、協作配套等在國內省內具有較強的競爭力,圍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和集群“鍛長板”“補短板”,推動實施一批帶動力強的重點項目,對全省產業發展具有較強支撐帶動作用,在國內同行業具備較強的競爭力和影響力。
(二)具有較完整產業生態。依托國家級或省級重點開發區,空間布局相對集聚,功能定位科學合理,產業鏈上下游協同緊密,關鍵環節配套能力較強,輻射帶動周邊區域產業優化升級。擁有綜合實力、產業帶動力強的龍頭企業和一批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形成規模效應和集聚效應。
(三)具有較強技術創新能力。龍頭企業技術裝備、技術創新能力在同行業中處于領先水平,參與國家、地方、行業標準制訂,產學研協同創新和科技成果產業化富有成效。集群內企業平均研發投入強度較高,擁有一批技術創新載體、科技型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
(四)具有較高數字化發展水平。集群數字化轉型成效顯著,兩化融合發展水平、規上工業企業數字化研發設計工具普及率、關鍵工序數控化率等達到較高水平,擁有技術實力強、業務模式優、管理理念新、質量效益高的數字領航企業。
(五)具有較高綠色化發展水平。集群內能源結構合理,工業節能減碳成效明顯。資源綜合利用效率較高,圍繞大宗工業固體廢物推進減量化排放和資源化利用技術攻關。構建了較為完備的綠色制造體系,擁有一批國家級和省級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
(六)具有較豐富的資源要素。集群所在地政府在產業發展、政策支持、保障機制等方面措施明確有效。集群擁有較完善的公共服務體系和專業化的集群發展促進組織,承載園區營商環境良好、配套設施完備,集群要素匯聚程度較高。
(七)集群內企業近三年未發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產、環境污染、嚴重失信和其他社會影響較大的事件。
第四章 認定程序
第七條 省先進制造業集群認定堅持申報自愿、公開透明、以評促建、動態調整的原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開展遴選認定,具體時間和要求以申報通知為準。
第八條 提出申請。產業集群發展促進組織根據申報通知要求,向所在市(州)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交申報材料,并對申報材料真實性負責。跨行政區的集群,由牽頭申報的產業集群發展促進組織向所在市(州)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交申報材料。
第九條 初審推薦。市(州)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對集群申報進行受理、初審和實地核查,對符合認定條件的集群行文推薦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屬于聯合申報的,則由受理申報的市(州)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相關市(州)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聯合開展初審,對符合認定條件的集群聯合行文推薦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十條 組織評審。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組織開展答辯及專家評審,進行綜合評估后,擬定省先進制造業集群名單。
第十一條 公示認定。擬認定名單經廳務會審議通過后,在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官方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或雖有異議經核實符合條件)后,予以認定。
第五章 培育管理
第十二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原則上從省先進制造業集群中擇優推薦創建國家先進制造業集群。
第十三條 產業集群發展促進組織對先進制造業集群的培育和建設承擔主體責任。省先進制造業集群所在市(州)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強化組織保障,牽頭建立工作推進協調機制,制定實施方案,明確發展目標、重點任務和保障措施。推動相關資源要素向集群聚集,對集群企業的項目申報、平臺創建、政策扶持等給予積極支持,確保建設任務有序推進。
第十四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統籌省工業和信息化發展專項資金、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等省級財政專項資金,支持省先進制造業集群培育建設,重點支持承載園區配套設施建設、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技術創新載體建設、集群內企業項目建設等。發揮省級產業基金的引導撬動作用,帶動更多社會資本支持集群建設。協調金融機構為集群內企業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務,強化資金要素保障。
第十五條 省先進制造業集群實行動態管理,每三年復核一次,重點復核集群是否符合認定條件、培育發展實施方案是否落實、發展目標是否實現等。
第十六條 省先進制造業集群所在市(州)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于每年3月底前,將省先進制造業集群上一年度培育建設情況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十七條 省先進制造業集群未按規定參加復核、復核結果不合格或存在弄虛作假、違反法律法規情形的,撤銷其省先進制造業集群稱號。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貴州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1
市(州)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推薦意見(模板)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現推薦我市(州)××集群申報省先進制造業集群,并推薦集群發展促進組織(××機構名稱)作為集群代表參與遴選認定,推薦理由如下:
(可一并推薦多個集群,每個集群推薦理由不超過800字)
經我單位審核,集群及其發展促進組織相關材料真實有效。
推薦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附件2
貴州省先進制造業集群申報信息采集表
一、集群基本信息
二、集群發展總體情況
指標說明:
1.集群利用外資總額:按照國家利用外資統計制度規定的集群內企業和其他相關機構吸收的外商直接投資、外商其他投資和對外借款等進行統計。
2.產業鏈供應鏈完備水平:為定性指標,指集群產業鏈、供應鏈總體情況。
3.集群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指集群內經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的制造業單項冠軍示范(培育)企業。
4.集群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指集群內經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的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
5.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創新型中小企業:指集群內經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認定的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創新型中小企業。
6.集群上市和掛牌企業:指集群內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國內外證券交易所(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港交所等)上市交易和掛牌的企業。
7.集群企業平均研發投入強度:按照集群主導產業規上企業R&D經費支出總額/主營業務收入總額計算。
8.國家和地方標準數量:指集群內企業、機構制定和參與制定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數量。
9.集群發明專利授權量:指集群內企業經國內外知識產權部門授權的發明專利數量。
10.技術創新載體:指為集群提供服務的各類國家級、省級、部門級創新平臺,主要包括制造業創新中心、產業技術基礎公共服務平臺、實驗室、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產業技術工程化中心、新興產業創新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工程技術中心、科技型企業孵化器等。
11.集群技術創新示范企業:指集群內經工業和信息化部、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認定的技術創新示范企業。
12.集群科技型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指集群內經國家部委備案入庫的科技型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
13.兩化融合發展水平:指集群所在市(州)的兩化融合發展水平指數。
14.規上工業企業數字化研發設計工具普及率:提供集群所在市(州)規上工業企業使用數字化研發設計工具的比例。
15.規上工業企業關鍵工序數控化率:提供集群所在市(州)規上工業企業在生產過程中,關鍵工序采用數控技術的比例。
16.工業互聯網標識解析二級節點:指為集群企業提供標識服務的公共節點。
17.工業互聯網平臺:指為集群提供服務的綜合型、特色型、專業型工業互聯網平臺。
18.集群智能工廠:指集群內經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的國家智能制造示范工廠、領航級智能工廠、卓越級智能工廠,經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認定的先進級智能工廠。
19.非化石能源消費占比:指集群內非化石能源消費占能源消費總量的比重。
20.大宗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率:指集群內大宗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量/(當年產生量+往年財貯存量)*100%。
21.集群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指集群內工業和信息化部、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認定的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
22.省級以上公共服務平臺:主要包括國家、省級認定的為集群提供研發設計、試驗分析、檢驗檢測、質量認證、創業孵化、管理咨詢、人力資源及政策法律服務的公共服務機構,以及產業鏈協作平臺、區域性或行業級工業互聯網平臺、智慧園區綜合管理平臺等。
23.集群承載園區基礎設施配套水平:定性指標,指集群承載園區基礎設備配套總體情況。
24.集群承載園區營商環境水平:定性指標,指集群承載園區營商環境情況。
25.上年度集群獲得專項資金、基金支持資金(億元):集群承載園區、企業、相關機構、平臺組織等獲得國家、省、市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基金支持的資金額度。
26.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數量及活躍度:定量/定性指標,指集群內各類社會組織總體情況。
三、集群發展促進組織情況
附件3
《XX市(州)培育發展先進制造業集群實施方案》提綱
第一部分:培育背景
明確實施范圍,分析背景和意義。
第二部分:基礎條件
分析集群的基礎條件、優勢與特色,對標國內先進水平找出集群發展的差距。
第三部分:發展目標
提出總體思路、培育原則、發展定位和主要目標。
第四部分:重點任務
重點闡明推動集群提升綜合實力、構建產業生態、提升技術創新能力、提升數字化水平、提升綠色化水平、完善資源要素保障、推動重點項目建設的主要任務和做法(附重點項目清單)。
第五部分:保障措施
提出培育發展集群的工作機制和保障措施,年度工作安排,細化主要工作任務分工及進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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