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九江市人民政府印發《九江市進一步支持氫能產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
以下為原文
九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九江市進一步支持氫能產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市直及駐市有關單位:
《九江市進一步支持氫能產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已經市政府第6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2025年7月31日
(此件主動公開)
九江市進一步支持氫能產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
為貫徹落實國家、省關于加快推動氫能產業高質量發展的有關文件精神,大力推動我市氫能產業發展,鞏固深化“全省氫經濟開放先行區”產業定位,現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措施。
一、加快產業培育
(一)支持氫能企業落戶。積極對接長三角、粵港澳大灣區氫能制備、儲運、加注、應用、裝備制造等企業,承接產業轉移。重點對接上海,深挖氫貿易合作潛力。支持氫能制造企業(包括制氫裝備、儲氫裝備、燃料電池及系統、氫氣輸運加裝備、氫燃料電池車船、氫氣設備檢測等企業),企業新購入一手生產性涉氫設備實際投資額1000萬元以上,按設備投資額的最高8%予以獎勵,單個企業獎勵金額最高300萬元;新購入一手生產性涉氫設備實際投資額達到1億元以上,按一事一議給予獎勵。(牽頭單位:市商務局;責任單位:市工信局、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二)鼓勵企業規模化發展。支持企業做優做強,積極培育規模優勢明顯、掌握核心技術、具備產業整合能力的企業,對氫能企業年銷售收入首次達2000萬元、1億元、5億元的,分別給予最高10萬元、20萬元、50萬元獎勵。(牽頭單位:市工信局;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三)開展金融資金扶持。鼓勵各金融機構加大對氫能產業鏈上下游企業的支持力度,對氫能產業鏈企業的銀行貸款,按不高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30%給予貼息,單個企業貼息金額每年最高300萬元。發揮市級產業投資引導基金作用,按照市場化方式對符合條件的氫能項目予以支持。(牽頭單位:市工信局、市政府辦;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財政局、九江金融監管分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二、拓展應用場景
(四)支持氫燃料電池車輛示范應用。以運營線路較為固定的氫能公共交通、旅游車輛、特種作業車輛為重點,推動氫燃料電池車輛應用,參照國家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城市群補貼政策,按功率3000元/千瓦給予一次性購置補貼。對在九江市轄區范圍內運營的輕型車輛(巡游出租車、網約車、冷鏈車等)、中重型車輛(總質量4.5噸及以上,含公交車、客車、貨車等)分別按照最高5000元/萬公里、1萬元/萬公里的標準給予運營支持,每家運營企業年度支持金額最高300萬元。(牽頭單位:市交通運輸局;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文廣旅局、市城管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五)支持氫燃料電池船舶示范應用。鼓勵支持政府公務船、采砂船、旅游公司觀光船、交通船、運輸船和浮吊船采購氫燃料電池船舶,按功率給予一次性購置補貼,單船獎勵金額最高200萬元。對在我市運營的氫燃料電池船,按功率(氫燃料電池總裝機500千瓦及以下,按最高8萬元/年;氫燃料電池總裝機500千瓦-1000千瓦,按最高10萬元/年;氫燃料電池總裝機1000千瓦以上,按最高12萬元/年)進行運營補貼,每家企業補貼金額最高300萬元。(牽頭單位:市港口航運管理局;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采砂管理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六)鼓勵工業領域應用。拓展工業領域氫能應用場景,合理利用工業副產氫資源,支持工業副產氫規模化提純和就近消納。推動工業領域氫能替代化石能源應用,支持氫燃料電池發電、燃氣輪機摻氫發電、氫儲能、工業窯爐摻氫燃燒、氫冶煉、氫能熱電聯產等方向應用,推進濂溪區工業副產氫發電項目建設,鼓勵在石化、冶金、鋼鐵等行業以綠氫、低碳氫替代現有灰氫用量。(牽頭單位:市工信局;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七)支持綠氫發展。支持綠氫應用項目納入國家和省市相關試點范圍,支持具備條件的地區引進規模化綠氫項目。按照省級產業政策,開展“新能源+氫能”試點,對依法依規辦理完成手續、實質開工的“新能源+氫能”應用項目,爭取一定規模的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制氫項目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屬地備案管理。鼓勵各地結合資源實際,推動生物質制氫(垃圾制氫)項目建設,合理促進資源化利用。(牽頭單位:市發改委;責任單位:市工信局、國網九江供電公司,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八)支持加氫站建設。支持在氫源點和氫能應用場景區域附近適當布局加氫站,對日加氫能力(按照壓縮機每日工作12小時的加氣能力計算)500公斤及以上加氫站給予建設補貼,屬于油(氣)氫合建站、制氫加氫一體化綜合能源站的,每站補貼100萬元;屬于其余固定式加氫站的,每站補貼50萬元。(牽頭單位:市住建局;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應急管理局、市市場監管局、市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市商務局、市工信局、市行政審批局、市氣象局、市港口航運管理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九)支持加氫站運營。對氫氣銷售價格低于35元/千克的加氫站給予獎補,獎補標準為氫氣銷售價格較35元/千克的標準每低1元給予1元/千克的獎補(按實際銷售價格向上取整),每年每座加氫站氫氣補貼不超過100萬元。(牽頭單位:市住建局;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應急管理局、市港口航運管理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十)支持氫能車輛運營服務。氫燃料電池汽車在市政道路停車位停放免收停車費。對氫燃料電池物流車、重卡、旅游觀光車等限行車輛逐步放寬路權,在時段和路段上對氫燃料電池重卡給予適當傾斜。(牽頭單位:市國資委、市***局、市城管局;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三、開展產學研合作
(十一)支持開展科研合作。支持南昌大學共青城光氫儲技術研究院和九江學院長江綠色氫能研究中心建設。支持重大氫能科技研發成果轉化,對向市內企事業單位出讓科技成果和技術服務的技術轉讓方,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按實際技術交易額的1.5%進行補助,單個項目補助最高10萬元。對完成科技成果交易和技術服務的技術受讓方,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按實際技術交易額的3%進行補助,單個項目補助最高15萬元;同一單位每一年度補助總額最高50萬元。依托江西職業技術大學船舶工程專業傳統基礎,開展氫能船舶動力系統研發與集成任務,強化本地技術支撐。(牽頭單位:市科技局;責任單位:市教育局、市財政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十二)支持首臺(套)應用。對符合支持條件的氫能產業首臺(套)項目,按不超過首臺(套)裝備售價(總成或核心部件按首批次產品銷售額)的30%給予獎勵,成套裝備獎勵最高200萬元/套,單臺設備獎勵最高100萬元/臺,總成或核心部件獎勵最高50萬元/批。(牽頭單位:市工信局;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十三)支持企業創新發展。對首次獲得獨角獸(潛在、種子)、瞪羚(潛在)企業的氫能企業按照不高于省級獎勵金額的50%給予獎勵;對在氫能領域新獲批的省級及以上科技創新平臺,按不超過上級支持資金的40%給予配套(國家級低于20萬元補齊20萬元、省級低于10萬元補齊10萬元)。(牽頭單位:市科技局;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發改委、市工信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十四)支持人才引育。支持九江學院等高校探索開設氫能相關學科,加強氫能技術人才培養。對氫能企業全職新引進的頂尖人才、國家級領軍人才、省部級領軍人才、省域拔尖人才、優秀基礎人才,三年內每人每年分別給予10萬元、8萬元、3萬元、2萬元、1萬元崗位補貼。氫能企業全職新引進的全日制博士、碩士(或“雙一流”本科生),三年內每人每月分別給予3000元、1500元生活補貼。(牽頭單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局;責任單位:市科技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四、強化產業規范管理
(十五)明確管理部門。氫能作為一個新興產業,在行業管理、技術創新、應用場景等方面管理需規范完善,為筑牢氫能產業發展基礎,根據我市氫能產業發展實際,明確有關部門責任。市發改委為全市氫能產業牽頭部門,統籌推動全市氫能產業發展;市工信局牽頭負責氫能在工業領域規劃實施、項目推進、政策制定、試點示范等工作;市商務局牽頭負責氫能企業招引;市科技局牽頭負責氫能領域科技創新工作;市應急管理局牽頭負責氫氣生產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市交通運輸局牽頭負責道路運輸領域氫能示范應用、推廣工作;市港口航運管理局牽頭負責水上交通領域氫能示范應用、推廣工作;市住建局牽頭負責全市加氫站建設管理工作;市市場監管局牽頭負責涉氫裝備中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工作。其他市直單位結合部門職責推動氫能產業發展。
(十六)加強安全監管。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市直部門共同做好氫能產業全鏈條安全風險管控工作。各地要全面落實屬地監管責任,抓好安全風險源頭防范。氫能項目單位要履行好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在項目建設和運行期間,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和技術維護,確保設備的正常運行和安全使用。(責任單位:市直各有關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五、政策實施
(十七)本《措施》自2025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適用于以氫能相關技術或產品的研發、生產和應用為主營業務的企業,申報財政扶持政策資金的企業(單位)必須賬證齊全,規范經營。當年出現重大安全事故、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件或受到有關部門處罰、偷稅漏稅及其他重大違法違紀行為的企業(單位)不得享受本《措施》支持。
(十八)按照“誰兌現、誰負責”的原則,涉及資金獎補措施的牽頭單位作為政策解釋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在《措施》印發后30個工作日內制定實施細則并錄入惠企通平臺,明確政策兌現類型(免申即享、即申即享或者承諾兌現),細化年度專項預算支出,組織發放獎補資金。
(十九)同一企業、同一項目兌現以上獎勵政策措施,在現有市縣獎勵政策的基礎上,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復享受”的原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