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成都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發布《關于組織開展2025年成都市先進能源產業相關項目申報工作的通知》。
根據《通知》,成都將對綠電制氫、加氫站建設、加氫站運營等進行補貼。
三、支持綠電制氫
(一)支持標準
對制氫設計能力500標方/小時以上(含500標方/小時)的電解水制氫企業,按實際電解水制氫用電量給予0.15-0.20元/千瓦時的電費補貼,每年補貼額度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上述補貼由成都市及企業所在區(市)縣兩級共同分擔,分擔比例參照對市級重大產業化項目屬地區(市)縣補助的基礎比例執行。
(二)申報條件
1.申報單位取得市應急局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2.申報單位取得電解水制氫項目的立項、安評、環評等有關批準文件。
3.申報單位須對電解水制氫環節單獨加裝電表計量。
4.申報周期范圍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申報單位須在該申報期內達到相關申報條件。
(三)申報材料
1.2025年成都市電解水制氫項目補貼申報表。
2.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或多證合一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3.市應急局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4.電解水制氫項目的立項、安評、環評等有關批準文件。
5.電解水制氫設備的購置合同、***和功能證明材料復印件(須提供原件備查)。
6.能夠反映實際制氫量的合同、憑證、***復印件(須提供原件備查)。
7.電解水制氫的用電量及證明材料(需針對電解水制氫環節單獨裝表計量)。
8.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需具有二維碼標識)。
9.誠信承諾書。
四、加氫站建設補貼
(一)支持固定式加氫站建設補貼
1.支持標準
對新建、改建、擴建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35MPa固定式加氫站(含具有加氫功能的綜合能源站),按加氫部分建設實際投資(不含土地費用)的30%給予最高5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2.申報條件
(1)加氫站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
(2)加氫站完成驗收并取得相關職能部門頒發的車用壓縮氫氣《氣瓶充裝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3)符合我市加氫站建設相關布局規劃及試點條件。
(4)未發生安全事故及環境污染事故等。
(5)固定式加氫站須加氫站的投資方(或由投資方專門成立的經營公司)取得符合要求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書)。
(6)同一套加氫裝備僅享受一次補貼。
(7)申報周期范圍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16日,申報單位須在該申報期內達到相關申報條件。
3.申報材料
(1)2025年成都市固定式加氫站建設補貼申報表。
(2)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或多證合一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3)加氫站建設備案(審批或核準)、驗收等相關文件材料。
(4)市級以上相關職能部門頒發的車用壓縮氫氣《氣瓶充裝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5)加氫站加氫功能部分建設實際投資(不含土地費用,包括設備、施工等)相關合同、憑證、***復印件(須提供原件備查)。
(6)固定式加氫站須提供投資方(或投資方專門成立的經營公司)所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書)。
(7)誠信承諾書。
(二)支持臨時加氫站建設補貼
1.支持標準
對新建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35MPa臨時加氫站,且正式運營(以首張售氫***日期計)一年以上,按加氫部分建設實際投資(不含土地費用)的10%給予最高1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2.申報條件
(1)加氫站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
(2)加氫站完成驗收并取得相關職能部門頒發的車用壓縮氫氣《氣瓶充裝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3)符合我市加氫站建設相關布局規劃及試點條件。
(4)未發生安全事故及環境污染事故等。
(5)同一套加氫裝備僅享受一次補貼。
(6)申報周期范圍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16日,申報單位須在該申報期內達到相關申報條件。
3.申報材料
(1)2025年成都市臨時加氫站建設補貼申報表。
(2)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或多證合一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3)加氫站建設備案(審批或核準)、驗收等相關文件材料。
(4)市級以上相關職能部門頒發的車用壓縮氫氣《氣瓶充裝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5)加氫站加氫功能部分建設實際投資(不含土地費用,包括設備、施工等)相關合同、憑證、***復印件(須提供原件備查)。
(6)從申報之日起一年以上的售氫業務相關合同、憑證、***復印件(須提供原件備查)。
(7)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需具有二維碼標識)。
(8)誠信承諾書。
(三)支持臨時加氫站改建為固定式加氫站建設補貼
1.支持標準
臨時加氫站取得原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書)及危化品經營許可證后,對符合固定式加氫站標準〔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35MPa固定式加氫站(含具有加氫功能的綜合能源站)〕的,將根據加氫部分初次建設實際投資(不含土地費用)的30%給予扣除已獲得臨時加氫站建設補貼后的一次性差額補貼,補貼總額不超過500萬元。
2.申報條件
(1)加氫站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
(2)加氫站完成驗收并取得相關職能部門頒發的車用壓縮氫氣《氣瓶充裝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3)符合我市加氫站建設相關布局規劃及試點條件。
(4)未發生安全事故及環境污染事故等。
(5)固定式加氫站須加氫站的投資方(或由投資方專門成立的經營公司)取得符合要求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書)。
(6)同一套加氫裝備僅享受一次補貼。
(7)申報周期范圍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16日,申報單位須在該申報期內達到相關申報條件。
3.申報材料
(1)2025年成都市臨時加氫站改建為固定式加氫站建設補貼申報表。
(2)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或多證合一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3)加氫站建設備案(審批或核準)、驗收等相關文件材料。
(4)市級以上相關職能部門頒發的車用壓縮氫氣《氣瓶充裝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5)加氫站加氫功能部分建設實際投資(不含土地費用,包括設備、施工等)相關合同、憑證、***復印件(須提供原件備查)。
(6)固定式加氫站須提供投資方(或投資方專門成立的經營公司)所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書)。
(7)誠信承諾書。
(四)支持70MPa加氫站建設補貼
1.支持標準
新建、改建、擴建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70MPa加氫站,按加氫部分建設實際投資(不含土地費用)的30%給予最高10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2.申報條件
(1)加氫站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
(2)加氫站完成驗收并取得相關職能部門頒發的車用壓縮氫氣《氣瓶充裝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3)符合我市加氫站建設相關布局規劃及試點條件。
(4)未發生安全事故及環境污染事故等。
(5)固定式加氫站須加氫站的投資方(或由投資方專門成立的經營公司)取得符合要求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書)。
(6)同一套加氫裝備僅享受一次補貼。
(7)申報周期范圍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16日,申報單位須在該申報期內達到相關申報條件。
3.申報材料
(1)2025年成都市70MPa加氫站建設補貼申報表。
(2)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或多證合一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3)加氫站建設備案(審批或核準)、驗收等相關文件材料。
(4)市級以上相關職能部門頒發的車用壓縮氫氣《氣瓶充裝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5)加氫站加氫功能部分建設實際投資(不含土地費用,包括設備、施工等)相關合同、憑證、***復印件(須提供原件備查)。
(6)固定式加氫站需提供投資方(或投資方專門成立的經營公司)所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書)。
(7)誠信承諾書。
(五)支持制氫加氫一體站建設補貼
1.支持標準
符合條件的“制氫-加氫”示范一體站,按加氫部分建設實際投資(不含土地費用)的30%給予最高10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2.申報條件
(1)加氫站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
(2)加氫站完成驗收并取得相關職能部門頒發的車用壓縮氫氣《氣瓶充裝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3)符合我市加氫站建設相關布局規劃及試點條件。
(4)未發生安全事故及環境污染事故等。
(5)固定式加氫站須加氫站的投資方(或由投資方專門成立的經營公司)取得符合要求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書)。
(6)同一套加氫裝備僅享受一次補貼。
(7)申報周期范圍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16日,申報單位須在該申報期內達到相關申報條件。
3.申報材料
(1)2025年成都市制氫加氫一體站建設補貼申報表。
(2)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或多證合一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3)加氫站建設備案(審批或核準)、驗收等相關文件材料。
(4)市級以上相關職能部門頒發的車用壓縮氫氣《氣瓶充裝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5)加氫站加氫功能部分建設實際投資(不含土地費用,包括設備、施工等)相關合同、憑證、***復印件(須提供原件備查)。
(6)固定式加氫站須提供投資方(或投資方專門成立的經營公司)所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書)。
(7)誠信承諾書。
(六)支持加氫站建設
1.支持標準
(1)對新建日加氫能力500千克至1000千克、1000千克及以上的 35MPa臨時加氫站,分別給予100萬元、2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2)對新建日加氫能力500千克至1000千克、1000千克及以上的70MPa臨時加氫站,分別給予200萬元、3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3)對新建日加氫能力500千克至1000千克、1000千克及以上的 35MPa固定式加氫站(含具有加氫功能的綜合能源站),分別給予300萬元、5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對改建、擴建加氫能力500千克至1000千克、1000千克及以上的35MPa固定式加氫站(含具有加氫功能的綜合能源站),按加氫部分建設實際投資(不含土地費用)的50%分別給予最高 300萬元、5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4)對新建日加氫能力500千克至1000千克、1000千克及以上的70MPa固定式加氫站(含具有加氫功能的綜合能源站),分別給予600萬元、8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對改建、擴建加氫能力500千克至1000千克、1000千克及以上的70MPa 固定式加氫站(含具有加氫功能的綜合能源站), 按加氫部分建設實際投資(不含土地費用)的50%分別給予最高 600萬元、8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5)給予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制氫加氫一體站10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給予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液態加氫站10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2.申報周期范圍為2024年6月17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申報單位須在該申報期內達到相關申報條件。
3.申報條件
申報主體為投資建設加氫站的企業。
4.申報材料
(1)對應的補貼申報表、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或多證合 一營業執照(復印件);
(2)固定式加氫站須提供投資方(或投資方專門成立的經營公司)所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劃撥土地決定書(國有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書);
(3)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加氫站運營補貼
(一)支持標準
1.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16日對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且銷售價格不高于35元/千克的加氫站,按照累計加氫量,給予每千克20元、最高500萬元的運營補貼。
2.申報條件
(1)投資建設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加氫站。
(2)加氫站完成驗收并取得相關職能部門頒發的車用壓縮氫氣《氣瓶充裝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3)加氫站正式運營(以開具正式售氫***為準),臨時加氫站須從開具首張售氫***日起正式運營一年以上。
(4)連續一年(不滿一年的由正式運營之日起至申報前一日計)每日氫氣掛牌售價均不超過35元/千克。
(5)未發生安全事故及環境污染事故等。
3.申報材料
(1)2025年成都市加氫站運營補貼申報表。
(2)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或多證合一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3)市級以上相關職能部門頒發的車用壓縮氫氣《氣瓶充裝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4)上年度售氫業務相關合同、憑證、***復印件(須提供原件備查,且應反映出氫氣售價及售氫量)。
(5)申請周期內每日氫氣掛牌價不超過35元/千克的售價記錄表單。
(6)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需具有二維碼標識)。
(7)誠信承諾書。
(二)支持標準
1.2024年6月17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提供加氫服務并且銷售價格不高于30元/千克、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加氫站,按照累計加氫量,給予每千克20元、最高500萬元的運營補貼(入選國家氫燃料電池汽車示 范群后,對提供加氫服務并且銷售價格不高于25元/千克、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加氫站,按照累計加氫量,給予每千克20元、最高500萬元的運營補貼)。
2.申報條件
申報主體為加氫站的運營企業。
3.申報材料
(1)2025年成都市加氫站運營補貼申報表、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或多證合 一營業執照(復印件);
(2)上年度售氫業務相關合同、憑證、***復印件(須提供 原件備查,且應反映出氫氣單位售價及售氫量);
(3)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