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發布《關于有序推動綠電直連發展有關事項的通知》。
文件指出,本文所指的綠電直連是指風電、太陽能發電、生物質發電等新能源不直接接入公共電網,通過直連線路向單一電力用戶供給綠電,可實現供給電量清晰物理溯源的模式。
規范項目建設。新增負荷可配套建設新能源項目。存量負荷在已有燃煤燃氣自備電廠足額清繳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的前提下開展綠電直連,通過壓減自備電廠出力,實現清潔能源替代。有降碳剛性需求的出口外向型企業利用周邊新能源資源探索開展存量負荷綠電直連。支持尚未開展電網接入工程建設或因新能源消納受限等原因無法并網的新能源項目,在履行相應變更手續后開展綠電直連。
鼓勵模式創新。綠電直連項目原則上由負荷作為主責單位。包括民營企業在內的各類經營主體(不含電網企業)可投資綠電直連項目。項目電源可由負荷投資,也可由發電企業或雙方成立的合資公司投資,直連專線原則上應由負荷、電源主體投資。項目電源和負荷不是同一投資主體的,應簽訂多年期購電協議或合同能源管理協議,并就電力設施建設、產權劃分、運行維護、調度運行、結算關系、違約責任等事項簽訂協議。項目中新能源發電項目豁免電力業務許可,另有規定除外。
在交易與價格機制方面,鼓勵作為整體參與市場。并網型綠電直連項目享有平等的市場地位,按照《電力市場注冊基本規則》進行注冊,原則上應作為整體參與電力市場交易,根據市場交易結果安排生產,并按照與公共電網的交換功率進行結算。項目負荷不得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項目電源和負荷不是同一投資主體的,也可分別注冊,以聚合形式參與電力市場交易。
合理繳納相關費用。綠電直連項目應按國務院價格、財政主管部門相關規定繳納輸配電費、系統運行費用、政策性交叉補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費用。各地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減免有關費用。
政策如下:






